导语: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别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
发布时间:2024-06-16分类:房产知识浏览:32
导语: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治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发布时间:2024-06-15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21
导语: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发布时间:2024-06-15分类:房产知识浏览:53
导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治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4-06-15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25
导语: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治理制度,各镇(街道)住房保证治理部门必须为纳入政府治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档立册,并要实行信息化治理,实施严格监督。
发布时间:2024-06-15分类:房产知识浏览:50
导语: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
发布时间:2024-06-15分类:房产知识浏览:80
导语: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发布时间:2024-06-14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07
导语:区住房保证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核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保证主管部门。
发布时间:2024-06-14分类:房产知识浏览:55
导语: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治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
发布时间:2024-06-14分类:房产知识浏览:46
导语: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不得拖延。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
发布时间:2024-06-14分类:房产知识浏览: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