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不得拖延。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
发布时间:2024-06-14分类:房产知识浏览:81
导语: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发布时间:2024-06-13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22
导语: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引进的技术人才。
发布时间:2024-06-13分类:房产知识浏览:74
导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统筹,房源由镇(街道)住房保证治理部门统一配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的日常保护和治理由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或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发布时间:2024-06-13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11
导语:区住房保证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核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保证主管部门。
发布时间:2024-06-12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13
导语: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证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
发布时间:2024-06-12分类:房产知识浏览:61
导语: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
发布时间:2024-06-11分类:房产知识浏览:39
导语: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因国有土地收回或农村留用地征收而需要进行拆迁补偿的,房屋按市场重置价格运算,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属性和收益标准进行补偿。
发布时间:2024-06-11分类:房产知识浏览:44
导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证治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证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发布时间:2024-06-11分类:房产知识浏览:63
导语: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住房,将占住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
发布时间:2024-06-11分类:房产知识浏览: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