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S发布时间:2024-06-2716:37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18
拉萨公租房买卖政策-拉萨公租房治理办法
拉萨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公租房买卖政策规定: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公租房买卖政策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城镇住房保证办法》、《市住房保证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规范拉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治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公租房买卖政策第二条: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治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拉萨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区政府在区范畴内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房困难的特别人员出租的保证性质的住房。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证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拉萨城区公租房配租审批治理以及市直房源配租后的监督治理。
拉萨公租房的治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证治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证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公租房治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证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租房治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治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租房治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证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治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住房保证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治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区住房保证治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治理等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