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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公租房管理办法-黄石公租房买卖政策(2020年黄石市公租房最新消息)

作者:AdminS发布时间:2024-06-1617:50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09


导读:导语: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因国有土地收回或农村留用地征收而需要进行拆迁补偿的,房屋按市场重置价格运算,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属性和收益标准进行补偿。

黄石公租房管理办法-黄石公租房买卖政策

黄石公租房治理办法-黄石公租房买卖政策

黄石公租房的治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证治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证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证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治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证性住房。

第四条:市、区住房保证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治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住房保证治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治理等事务性工作。

黄石公租房买卖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原则上按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其租金收缴及房屋的日常治理、保护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可自行负责,也可托付第三方治理。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具备物业治理条件的,产权人或托付的治理单位应当按《黄石市物业治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治理费按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条:市住房保证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工商部门制订《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统一进行治理。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需要续租的,应当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核。不得一次性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等变相出让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因国有土地收回或农村留用地征收而需要进行拆迁补偿的,房屋按市场重置价格运算,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属性和收益标准进行补偿。

对面向社会出租、实行企业经营治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按照《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治理办法》有关规定,统一纳入政府治理,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不再符合保证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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