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发布时间:2024-06-23分类:房产知识浏览:62
导语: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
发布时间:2024-06-23分类:房产知识浏览:99
导语:申购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等内容。
发布时间:2024-06-22分类:房产知识浏览:81
导语:喀什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区住房保证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喀什城区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区住房保证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发布时间:2024-06-22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06
导语:单位自建并自行治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条件的职工。建设单位应将入住人员资料送当地住房保证治理部门备案。
发布时间:2024-06-22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05
导语: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治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发布时间:2024-06-22分类:房产知识浏览:48
导语: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果要申请公共租赁房,相关的细则还在制定中,这些家庭可以通过先申请“三房”资格,以同时获得公共租赁房的申请资格。
发布时间:2024-06-22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28
导语:符合上述条件,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其父母在崇左城区范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证标准的,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
发布时间:2024-06-22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67
导语: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治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22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16
导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治理单位申请住房贷款时,除符合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发布时间:2024-06-22分类:房产知识浏览:46